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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所谓股权激励,是指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其实质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一项权利,从而使激励对象的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紧密结合。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而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税目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如前所述,股权激励是公司为调动激励对象工作积极性而对其授予的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一项权利,激励对象因此取得的所得是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属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所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3种形式。所谓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时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直接获得股票增值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内是不得出售的。授予的股票,既可以按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也可以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后授予激励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零。
  可以看出,无论哪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在授权日、授予日取得的都只是一种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一项权利,而无其他经济利益,况且未来股权激励能否带来经济利益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只有在激励对象符合一定条件后,凭借授予的权利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取得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增值额,以及可以解锁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时,激励对象才因股权激励而取得经济利益,因此应在行权日、兑现股票增值额日以及解锁日对激励对象征税。
  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对股权激励所得征税,就是对激励对象在符合一定条件后而兑现的经济利益征税。股权激励的应纳税所得额因股权激励形式不同而不同,但其计算原理是相同的。
  有关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在行权日,激励对象获得的经济利益是一定数量的股票行权价格与施权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在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面,股票增值权是一种特殊的股票期权。二者的区别在于,对于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日并不真正购买股票,而要求上市直接按授予的股票数量,将行权日与授权日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向其兑现现金。因此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规定,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解锁日应对激励对象解锁的股票征税。那么,如何确定解锁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呢?国税函[2009]416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由于股权激励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为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支持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计算应纳税额时允许将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分解成月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月应纳税额,再将月应纳税额换算成全部应纳税额,这样纳税人可以通过降低适用税率而降低税收负担。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这里应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只能除以12,因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应注意的是,依据财税[2009]40号文件规定,只有高管人员才能享受此规定,而其他激励对象未规定可以享受。同时该文件还规定,其他股权激励可比照执行。但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是不能批准股票增值权所得分期缴纳税款的,因为股票增值权所得是公司直接向激励对象兑现的现金,激励对象在资金上一定是具有纳税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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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27 11:24:23【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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